推進法治甘肅建設的思考與建議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聚焦依法治國,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法治中國建設勾畫出了一幅壯麗的藍圖,標志著我國依法治國發展到了一個新起點,使我國進入了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新階段。落實全會《決定》精神,必須腳踏實地,緊密聯系甘肅實際,更加務實有效地推進法治甘肅建設。
一、加強地方立法,注重特色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推進法治甘肅建設的重要環節
地方立法是我國立法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地方立法是營造地方優良法治環境的基礎。對于地方法規實施來說,立法的特色越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越強,就越能解決實際問題,法規的實際效果也會越明顯。隨著國家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地方立法的全面進行,地方立法雖然在補充和完善國家的法規體系、保障國家基本法律的實施和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其特色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問題也日益突出。地方立法如何走出一條“不搞大而全、不追求體例的完整、不強調數量和速度”的新思路,從而為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落到實處提供有力保障,也是甘肅地方立法活動需要認真面對和不斷改進的問題。
甘肅是一個欠發達省份,同時也是一個多民族省份,民生問題、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合理開發方面的問題十分突出。如何加快貧困地區、革命老區和民族地區的發展,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和消費模式,以及如何建設好甘肅生態文明保護示范區、甘肅華夏文明傳承區、循環經濟試驗區和蘭州新區,都需要從法律制度上作深入研究,在立法上做出積極務實性的回應。尤其是擴大就業、社會保障、教育、基本醫療衛生、社會管理和文化資源開發等方面的立法,需要進一步加強和擴展。同時,隨著立法數量的增加和體系的不斷完善,立法也會愈加精密細化,從立法時代跨入“修法時代”成為必然。地方立法需要根據國情、省情的變化,做好對已有法規的修改完善和廢止工作,以不斷適應時代和法治國家建設的新要求。
二、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地方法治政府建設,是推進法治甘肅建設的關鍵所在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嚴格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營造透明有序、公平正義的市場環境,讓權力在法治的框架內運行,是執政黨必須完成的一項重要任務。應該說,改革開放尤其是黨中央提出法治政府建設以來,甘肅省法治政府建設取得了重要進展。但是還應當清醒地認識到,離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建設的目標要求尚存在較大差距。就全省來說,法治政府建設在不同地區、部門和層次間尚存在著不平衡;政府立法特色不明顯,超前立法機制還未形成,尚不能達到“使改革在法治構架內全面進行”的目標要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理念、執法水平、執法效率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地方政府政務信息公開程度不夠,行政執法機制尚不健全,決策機制的法治化水準還比較低。這些問題的存在,都要求我們必須加大法治政府建設的力度和強度。
加快地方法治政府建設,首先,各級政府要在行政決策中進一步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跟蹤監督、決策反饋制度。要完善決策責任追究機制,切實落實決策權與決策責任相統一。其次,要嚴格規范行政行為。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必須堅守法律底線,嚴格依法辦法,嚴格遵守行政程序。第三,要建立科學的地方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法治考核評價體系實際上是一種倒逼機制,它可以促使政府采取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同時要構建政府與市場、企業的新型關系,切實防止違法設定的行政許可,要加強對《行政許可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推動法治政府建設不斷邁上新臺階。
三、深化司法改革,促進公正司法,是推進法治甘肅建設的基本要求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法治中國建設的關鍵舉措,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多年來,甘肅省各級法院、檢察院在司法實踐中,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在案件審判、檢察監督、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應當看到,無論是人民法院還是檢察機關的工作都面臨許多體制機制性問題。如法院審判力量不足、案件審理質量和效率不高、案件審理責任不明確、執行難問題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基層法院改革相對滯后。檢察工作也面臨著法律監督職能不能充分發揮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司法為民的社會效果,同時也為司法體制改革和工作機制創新提出了新要求。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首先要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審判權、檢察權運行機制。要嚴格規范司法行為,著力健全涉訴民意溝通表達機制,推進司法公開,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完善便民訴訟機制,完善司法過程中的救助制度。推進檢察體制改革,實現檢察一體化,切實加強對各類案件的監督尤其對腐敗案件的偵查力度。要嚴格法官、檢察官的遴選制度,優化隊伍結構,提升隊伍素質。
四、注重基層推進,健全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是推進法治甘肅建設的基本路徑
法治中國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既需要頂層的科學設計,更需要強化基層的有力推進。法制要彰顯活力,關鍵也在于把法治做實。當前甘肅省的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雖已有了長足進展,但也明顯存在一些問題。如基層組織服務職能不到位,工作中普遍存在只重視完成硬性指標、忽視社會管理和公共法律服務的問題;一些地方的鄉鎮與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渠道和協作機制,工作中存在著責任主體不明確、職責定位不清楚的問題;一些地方由于基層組織人員少,任務雜待遇低,網格管理和信息員的作用不能得到發揮,致使網格化管理運轉不暢;還有的地方群眾參與社會管理和社會事務的意識不強,對社會管理事務知之甚少,缺乏主動參與的積極性;一些地方的村級組織軟弱渙散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直接影響基層社會管理的社會效果,也在考驗我們的基層法治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全面推進地方法治建設,必須要加強“重基層、打基礎、強基本”的工作。要認真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新格局。要進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對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鄉鎮政府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積極指導、支持和幫助。對于非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鄉鎮政府要進行管理,村委會要協調配合。要建立健全基層社會管理新機制,包括建立健全保證黨的領導、保障基層民眾的民主自治機制。要加強對民族宗教團體的社會化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要重視社會組織在基層社會管理中的積極作用,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公益慈善組織、城鄉社區服務類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活動。要進一步健全基層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司法機關要重心下移,把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向基層??傊?,只有將法治建設深層次多領域全方位推進,才能使法治真正落地生根。
五、突出區域特點,重點解決區域內的法治問題,是推進法治甘肅建設的著力點
區情、省情是法治甘肅建設的基礎。甘肅地域特色明顯、區域經濟文化發展任務艱巨,尤其是當前處在社會轉型期的甘肅,面臨著各種復雜問題和矛盾,地區差距、就業問題、群體性突發事件,特別是極端宗教主義、民族分裂主義制造恐怖和分裂祖國活動,這些都對甘肅社會發展會產生消極的影響。法治甘肅建設必須重視這些問題的解決。對此,要通過具體的法治實踐,進一步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社會糾紛解決機制,健全社會風險排查機制和應急機制。要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對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務。要深入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把權力切實關在法律制度的籠子里。要在全社會深入開展法制教育,培育法治精神,特別是要教育廣大干部和執法人員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信仰法治、堅守法治。要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健全群眾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注重各類社會矛盾的疏導和化解工作。要發揮各級黨組織對法治建設的保證作用,積極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努力為甘肅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營造一個優良的法治環境。
(張謙元 甘肅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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